被保险人因下列 1-6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或在第 7 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期间。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 2-6 项情形或在第 7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 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