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范围:出生满30天、不满61周岁 | |||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5年、10年、20年交 | |||
保险金额:最低承保基本保险金额为1万元 | |||
保险期间:终身 | |||
| 保险责任 | 给付金额 | 特别说明 |
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 | 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初次达到护理条件(5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或发生身故或身体全残 | 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 | 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
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 | 第一组特定疾病保险金 | 10%×基本保险金额 | 每组特定疾病最多给付一次,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 |
第二组特定疾病保险金 | 20%×基本保险金额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基本保险金额 | 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只给付其中一项,给付后合同终止。 |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
长期护理保险金 | 按月给付,每月给付:1/120×基本保险金额 | 5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后,初次达到护理条件,自认定之日起每月给付,累计给付不超过120次。 |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费 | 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已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可免交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
被保险人达到护理状态豁免保费 | 5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初次达到护理条件的,可免交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2013年6月目标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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