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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康健华安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12页.doc

  • 更新时间:201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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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4条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服务…………………………………………第 3 条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第1.5条

 本保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6条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5.3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6.1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第 7 条

 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

仔细阅读正文加粗的部分。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康健华安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康健华安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康健华安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凡出生满30日至60周岁(详见释义)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本保险最高可续保至被保险人64周岁。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2.犹豫期后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您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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