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优享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所认可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优享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六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主合同被保险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的剩余保险期间。第四条 特定疾病本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六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三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义使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特定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轻度: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1.TNM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2.TNM分期为T1N0M0期的前列腺癌;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4.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5.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和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1)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2)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二、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中国人寿〔2021〕疾病保险 124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
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但未达到“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三、轻度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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