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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人寿爱加倍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19-09-29
  • 资料大小:2.10M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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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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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确诊时下列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10;(3)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自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此后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本次确诊之日距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的确诊之日超过一年的,我们按本次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对本合同约定的每一种重大疾病只承担一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当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对该种重大疾病的责任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 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在我们给付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次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此后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对本合同约定的每一种中症疾病只承担一次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当我们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对该种中症疾病的责任终止。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次数达到两次时,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疾病且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的,我们仅按其中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疾病且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和中症疾病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我们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次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我们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次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此后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对本合同约定的每一种轻症疾病只承担一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当我们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对该种轻症疾病的责任终止。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次数达到三次时,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疾病且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的,我们仅按其中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疾病且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按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约定,仅给付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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