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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保人寿智多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费率.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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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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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一)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2)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我们在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除第一次轻症疾病以外的其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4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3)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我们在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除第一次轻症疾病和第二次轻症疾病以外的其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本合同继续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次数达到三次,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如果被保险人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次数达到两次,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中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中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纳,本合同继续有效。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且等待期之后身故,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等待期之后身故,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如果 我们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的,同时符合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和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的,同时符合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和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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