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险合同中的保单贷款、保险事故通知、保险金的给付、联系方式变 更、失踪处理、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 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2.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3.主险合同中止,本合同亦中止。本合同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 责任,且不结算保单利息。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并须同时申请 恢复主险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 除本合同,并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 4.主险合同终止,本合同亦终止。如发生下列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 司退还保险单的账户价值: (1)发生保险事故仅构成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而未构成本合同保险责任、 且主险合同因履行完毕该保险责任而终止的; (2)主险合同因责任免除条款所列事项而终止的; (3)主险合同发生转换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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