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在慢性病门诊和特定门诊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
(2)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详见释义)(以世界卫生 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3)因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等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 (4)被保险人戒酒或戒毒治疗、心理治疗、变性手术、整形手术; (5)疗养、康复治疗(详见释义)、包皮环切、非医学必需的激素治疗、脱发治 疗、美容、减肥、丰胸或者缩胸手术、睡眠有关的研究或者治疗、戒烟、矫形、视力 矫正手术、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6)因医疗事故(详见释义)导致的医疗费用; (7)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 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 (9)牙齿治疗(详见释义);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不含病 毒性肝炎),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前述传 染病定义以被保险人接受门诊或者急诊治疗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或 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准;
(11)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 疗; (12)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 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产生的费用; (13)因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 2.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之一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 险责任: (1)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 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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