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保险提供的利益保障
1.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保险期间届满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其中,保险金额为保单账户价值与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较大者的 120%。
(二)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 1-6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或在第 7 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 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单账户 价值。 因上述第 2-6 项情形或在第 7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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