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下列 1-16 项情形之一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猝死;在投保人选择投保本合同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的情形下,被保险 人猝死的,本公司仅承担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 7.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 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地或香港人士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人士在澳门特 别行政区、台湾人士在台湾地区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 10.遗传性疾病(详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详见释义); 1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性传播疾病; 12.投保时已患有但未治愈的疾病或慢性疾病急性发作; 13.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14.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捐献器官的行为; 15.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治疗及康复治疗、整容手术、预 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 16.化学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之一遭受伤害导致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 任: 1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期间; 1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 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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