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 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 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合同第四条和第十七条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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