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合同构成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顺定期癌症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 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 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 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单年度 和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合同生效日为计算基准。
第三条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 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本公司将在扣除 10 元工本费后无息退 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自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本公司自始 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 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 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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