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金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
(2)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成人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终止。(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 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3)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以五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达到五次时,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时或之前,已经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3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福优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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