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至尊超能宝A款两全保险保费表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至尊超能宝 A 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附加至尊超能宝 A 款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附加至尊超能宝 A”。在本附加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至尊超能宝 A 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 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 。
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在任何情况下,主险合同约定的“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病,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约定比例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仅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止,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遭受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我们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
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时或之前,已经符合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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