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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联合星保倍重大疾病保险条款.zip

  • 更新时间:201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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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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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本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种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本责任继续有效,且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 全残14 ,本公司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数额为:(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数额按以下公式计算: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投保人已交纳的本合同累计保险费(不计息)×200%;(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本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与《复星联合附加星保倍护理保险合同》(如有附加)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计息)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保险金的给付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本公司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情形,本公司未履行前两款约定的义务的,除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外,还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就超过日数以单利方式计算。自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本公司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本公司应当按照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本公司支付相应的差额。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息按 合同约定利率31 计算。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投保人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投保人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当日 24 时起,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自动垫交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方式的,若分期交付的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且此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及其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当期保险费,本公司将以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及其利息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应交付的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垫交的保险费视作保单借款。若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及其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当期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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