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以复利方式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宣告死亡处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我们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后,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本合同的最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 80%,且具体的贷款金额以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的约定为准。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80 日,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进行计息。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当日 24 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经我们审核不同意您的保单贷款申请的,我们不向您提供贷款。
减额交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额交清。若您决定不再支付续期保险费,并申请办理减额交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我们将根据本合同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的余额重新计算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低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减额交清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降低。您不需要再交纳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其给付条件不变,给付金额以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进行计算。若我们曾对本合同有增加保险费或有部分不予承保的,或本合同理赔后,您不能办理减额交清。若您选择办理减额交清,所有附加合同将自减额交清办理完毕之日 24 时终止,我们将按附加合同的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或现金价值。减额交清后,您不再享有保单贷款、保单红利等权益。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您通过我们同意或者认可的网站向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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