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构成 本主合同是您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若本公司在与您约定的时间内收到首期保险费,本主合同生效,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本公司自合同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单年度(见释义 10.1)、保险合同周年日(见释义 10.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释义 10.3)均以合同生效日计算。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合同的次日起,有 2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主合同,并退回本主合同的原件。自本公司收到您的书面通知当日起,本主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主合同保险费。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约定的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主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2.4 4 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2.4 4 .1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见释义 10.4),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两项之较大者:(1)本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除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