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合同构成,“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健康保轻症疾病保险(至尊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本附加险合同的主险合同为“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保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与主险合同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中的规定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以主险合同条款为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主险合同的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险合同相同。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第三条 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如为纸质保险合同,将从保险费中扣除 10 元工本费。自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险合同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和豁免保险费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和豁免保险费责任,但会无息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和豁免保险费责任。
第五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本附加险合同第四条和第十六条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七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一)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非因意外伤害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 医院确诊 初次患有 本附加险合同 约定的 轻症 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附加险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不含第 180天)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同一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即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 60%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不含第 180天)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豁免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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