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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寿中华行两全保险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1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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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lifang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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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有效的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书面(见 10.1)文件。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1.2 合同 成立及 生效,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生效,具体的生效日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 周岁(见 10.2)计算。1.4 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 10 日(指自然日,本条款中如无特别说明,涉及日期的均指自然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合同。若您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合同,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或其他有效的保险凭证及 有效身份证件(见 10.3)。自您申请解除合同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合同约定的保险合同期满日止。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2.3.1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日仍生存的,我们按所交保费的 1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3.2 疾病 全 残 或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 全残(见 10.4)或身故,我们按所交保费的 160%给付疾病全残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遭受 意外伤害(见 10.5),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全残或身故的,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3.4 驾乘车意外全残或身故 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 私家车、 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发生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全残或身故的,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 倍给付驾乘车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指符合以下规定的车辆: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但不包括该标准中定义的短头乘用车、专用乘用车(含旅居车、防弹车、救护车和殡仪车等) ;2.有合法有效机动车行驶执照、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登记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且在使用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的机动车;私家车行驶证记载所有人属于个人,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行驶证记载所有人属于企事业单位。登记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的机动车,如从事以牟利为目的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不视为非营运车辆,不在保障范围内;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 个座位;4.不包括以下车辆:货车、客货两用车、轨道交通车辆、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辆、短头乘用车(即面包车)。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汽车车厢时起至离开汽车车厢时止。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在中途下车离开车厢至其再次上车返回车厢的期间,不属于本条款定义的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不在保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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