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第二条 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至六十五 周岁1 1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第三条 保险责任,一、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 意外伤害 2 以外的原因首次 发病 3 或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 医院 4 的 专科医生 5 确诊初次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 轻症疾病 6 (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向您给付本附加合同的 累计已交保险费 7 (无息),本附加合同终止。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且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之日起的下一个 保险单周年日 8 及以后各期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应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或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 中症疾病 9 (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向您给付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本附加合同终止。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且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各期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应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或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 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向您给付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本附加合同终止。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且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各期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应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等待期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任何保险利益变更的申请。
第六条 保险费及宽限期,您应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交费期间、应付日、交费方式等交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在保险费应付日或应付日前交付以后各期保险费。若到期未交付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您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您需补交本附加合同、主合同及其他附加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宽限期期满日保险费仍未交付的,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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