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同一种轻症疾病最多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五次,且相邻两次轻症疾病的确诊日的间隔期至少为一百八十日,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五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一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无论确诊日的间隔期是否达到一百八十日,我们都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我们按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规定,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
恶性肿瘤特别关爱保险金,我们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时,若申请理赔的重大疾病为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我们除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恶性肿瘤特别关爱保险金。恶性肿瘤特别关爱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终末期疾病,我们按以下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1)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爱无忧两全保险》的所有已交的保险费;(2)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爱无忧两全保险》的现金价值;(3)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全面保障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首次发病的疾病导致扩展性独立生活能力丧失,我们按以下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全面保障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1)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爱无忧两全保险》的所有已交的保险费;(2)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爱无忧两全保险》的现金价值;(3)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豁免保险费,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自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或第一次轻症疾病确诊日(以较早者为准)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我们将豁免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剩余应交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作已支付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继续有效。豁免保险费后,我们不接受任何保险利益变更的申请。对于本附加合同以上第一、四、五项保险金及其主合同中的“身故保险金”和“满期生存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间隔期指两个日期之间存在的日数,头、尾日期的当日只算作一日,例如 2018 年 8 月 1 日与 2018 年 8 月,5 日之间的间隔期为四日。
第八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及豁免保险费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3;(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6的机动车17;(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8;(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遗传性疾病19,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20;(9)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21导致的全面保障责任事故。符合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因职业关系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不受上述情形(5)的限制;符合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肌营养不良症”、“肾髓质囊性病”、“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 病)”、“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成骨不全症”及“严重的脊髓小脑变性症”不受上述情形(8)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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