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生存,则每年仍可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领取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释义:为了保障客户权益,自约定开始领取日起,能够领取的年金合计至少为2倍的基本保额;若客户不幸在第20次领取日前身故,剩余的年金将一次性给付至保证领取年金受益人。二、我们提供的保障2.4.2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前身故的,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本合同终止。2.4.3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释义:若客户在享受年金给付前不幸身故,其身故保险金为保费与现价的较大者。 为充分发挥保障功能,在投保时可以选择夫妻互保等方式,在投保人发生意外时,被保险人仍可享受全部利益,让关爱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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