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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惠鑫宝年金保险条款.zip

  • 更新时间:201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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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
v 您有减保的权利…………………………………………………………………第3.5条
v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第3.6条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您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第1.5条
v 本保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
v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第3.2条
v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3条
v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1条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第 6 条
v 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
仔细阅读正文加粗的部分。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3.4 合同效力恢复
3.5 减保
3.6 保单贷款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的申请
4.4 保险金的给付
4.5 欠交保险费、未还款项及多
给付保险金的扣除
5.基本条款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5.4 联系方式变更
5.5 失踪处理
5.6 争议处理
6.释义
6.1 周岁
6.2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6.3 现金价值
6.4 保单生效对应日
6.5 毒品
6.6 意外伤害
6.7 酒后驾驶
6.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9 无有效行驶证
6.10 机动车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内容变更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险
1.6 合同终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续期保险费的交
纳、宽限期
3.3 合同效力中止
惠鑫宝年金保险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8220131 第2 页[共8 页]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惠鑫宝年金保险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惠 鑫 宝 年 金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 本 合 同 ” ) 由 保 险 单 及 所 附 惠 鑫 宝 年 金 保 险条款
(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
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 天、不满60 周岁(详见释义),身体健康者均可作
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
公司投保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
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
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
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
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 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 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
签收之日起10 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
日起10 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 日内向您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1.6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 合 同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由 您 和 本 公 司 在 投 保 时 约 定 , 但 须 符 合 本 公 司 当 时 的 投保规
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
惠鑫宝年金保险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8220131 第3 页[共8 页]
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
终止。
2.3 保险责任 在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 本 公 司 承 担 下 列 保 险 责 任 :
2.3.1 生
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一年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在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详
见释义)零时生存,本公司按首次交纳保险费金额的12%给付生存保险金。
2.3.2 满
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2.3.3 身
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
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被 保 险 人 因 下 列 1 - 6 项 情 形 之 一 身 故 的 ,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
责任: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期间。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6 项情形或在第7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
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为5 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按份销售,每份年交保险费一千元。
3.2 续期保险
费的交
纳、宽限

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您应该在所选择
的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并在
保险单上载明。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60 日为宽限
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欠交
的保险费。
3.3 合同效力
中止
除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
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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