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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第2.5条
您有选择保单转换条款的权利……………………………………………第3.5条
您有减保的权利……………………………………………………………第3.6条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第3.7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第1.5条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第3.2条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3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1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 6 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内容变更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6 合同终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2.5 保单分红 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3.3 合同效力中止 3.4 合同效力恢复 3.5 转换条款
3.6 减保 3.7 保单贷款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4.4 保险金的给付 4.5 欠交保险费、未还款项及多给付保险金的扣除 5.基本条款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 限制 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5.4 地址变更 5.5 失踪处理 5.6 争议处理
6.释义 6.1 周岁 6.2 本保险实际交纳 的保险费 6.3 现金价值 6.4 保单生效对应日 6.5 意外伤害 6.6 身体全残 6.7 毒品 6.8 酒后驾驶 6.9 无合法有效驾驶 证驾驶 6.10 无有效行驶证 6.11 机动车 6.12 指定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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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成长阳光少儿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天以上、16周岁(详见释义)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的父母之一,投保时的年龄应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1.6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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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2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零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生存保险金
1.大学教育金:被保险人于18—21周岁的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分别按该保单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20%给付大学教育金,在给付被保险人年满2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的大学教育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2.深造金:被保险人于22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60%给付深造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3.立业金:被保险人于2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80%给付立业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4.婚嫁金:被保险人于2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80%给付婚嫁金,本合同终止。
2.3.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3投保人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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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其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5
保单分红
本合同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2.5.1年度分红
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按有关监管规定,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分红水平并进行红利分配。本公司将在前一保单生效对应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 本公司每年将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载明当次分红的相关信息,您也可以向本公司查询。
2.5.2终了分红
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生存红利的形式与满期时的生存保险金一并给付。 2.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与身故保险金一并给付。 3.特别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的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特别红利的形式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并退还。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单特性(包括交费期间、基本保险金额、保单经过年度、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本合同分红具有波动性,无法预先设定且各年度并非完全相同。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按份销售,每份一次交清或年交保险费三百六十五元。
3.2
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您应该在所选择的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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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3.3
合同效力中止
除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中止保单分红。
3.4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5
转换条款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的,在宽限期满前可申请将本保险转换为本公司认可的保险。本公司将根据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特别红利之和,在扣除各项欠款后转换本保险。
3.6
减保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可以申请减保,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特别红利。减保后,保险费按剩余份数交纳。本合同在减保后至少应保留三份。 本公司按减保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3.7
保单贷款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经本公司同意,贷款金额以贷款时“现金价值净额”的70%为限,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全数时,本合同终止。 贷款利息根据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五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按年复利计算。逾期还款者,逾期期间的利率按上述办法再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 上述所称“现金价值净额”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其他欠款后的余额。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上述指定、变更或同意的权利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