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盛世荣耀终身寿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产品。保单持有人可以保单红利的形式享有本产品的盈余分配权。本产品未来的保单红利为非保证利益,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本合同”指盛世荣耀终身寿险(分红型)合同,“本公司”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便于投保人了解本产品特性,本公司就本产品作如下说明:一、产品基本特征《一)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
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不含)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颧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根据以下不同情形确定。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箕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系败;(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以下二者之较大者:①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系数;②甚本保险金额×(1+2.55),其中n为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数。上述给付系数根据以下不同情形确定: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给付系数的数值为1.6;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
则给付系数的数值为1.4;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给付系数的数值为1.2.二)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吉、故意伤喜;⒉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职的刑事强制指施;3.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丰期间遭受意外伤害6战争、军事冲突、录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遇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三)投保范围1.被保险人范围:出生满30天,男性不满68周岁、女性不满71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四)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五)保险费的文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可选择一次交清或年交。交费方式为年交的,交费期间可选择3年,5年、10年、15年或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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