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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癌症医疗保险产品设计形态保险利益业务规则免责条款14页.pptx

  • 更新时间: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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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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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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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九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九十日的限制)后因首次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初次的影响)发生并经专医生明确诊断患严重恶性肿瘤、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且因该严重恶性肿瘤、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国际医疗部)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以门诊方式接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对于在该严重恶性肿瘤、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确诊后三百六十日内被保险人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与“国寿癌症医疗保险”产品条款保持一致,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九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九十日的限制)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严重恶性肿瘤、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且因该严重恶性肿瘤、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国际医疗部)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在该严重恶性肿瘤、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确诊后三百六十日内被保险人在与住院相同的医院因与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三十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实际发生并支出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费用。

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与“国寿癌症医疗保险”产品条款保持一致产品免责条款国寿癌症医疗保险利益条款责任免除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七、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或其他空中运动、登山、攀岩或攀爬建筑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八、本合同生效时未如实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九、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十、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牙科治疗、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十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二十日内因腺样体肥大、疝。

扁桃腺疾病、女性生殖器官疾病进行治疗;十二、被保险人入住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以及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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