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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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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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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 信泰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主合同的投保人,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 周岁10.1 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需为同一人。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开始于生效日,终止日为主合同终止日,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1.5 犹豫期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本附加合同设有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十日为犹豫期(通过代理销售的商业银行投保的,犹豫期为十五日)。在犹豫期内,请您认真审阅本附加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但我们对本附加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2 2 .1 等待期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为等待期。2 2 .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项下保险期间大于1年的附加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项下保险期间大于1年的附加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项下保险期间大于 1 年的附加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的保险费。对于被豁免合同为万能保险合同和投连保险合同的,我们只豁免其期交保险费,不予豁免其追加保险费。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与主合同相同。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期间等于主合同的剩余交费期间减一年。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在申请人补交主险合同、本附加合同及其他附加合同当期应交保险费后,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您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支付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4.1 合同效力的中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中止。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4.2 合同效力的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计算上述补交保险费利息的利率按您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时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 本附加合同约定利率10.15 为上限确定。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的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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