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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荣耀传承终身寿险条款.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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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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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借款。若本合同包含以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责任,您申请保单借款应事先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借款金额加上各项欠款及利息的总和最高不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80%,每次借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在借款期限内,利息按借款期限开始之日时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借款及利息最迟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偿还的,利息将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并入借款金额中,并以原借款期限为新的借款期限重新开始计息。在新的借款期限内,利息按原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若借款及利息在新的借款期限届满日仍未偿还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和利率将按上述方法重新确定。当借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您在投保时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方式的,分期支付的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如本合同在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付到期应付保险费,我们将为您自动垫交到期应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保单借款,并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付保险费的,不进行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当所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您在保险费自动垫交开始后申请结束保险费的自动垫交的,须补交所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若本合同有附加保险合同,除附加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则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也包括附加保险合同的到期应付保险费。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依我们的规定申请增加或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若本合同已申请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或 减额交清 的,我们不再接受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变更的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在本合同生效满两年后的交费期间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需经被保险人同意,每次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的 超过本合同订立时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同一保单年度内仅可以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一次本合同 保险期间内累计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次数以 五次为限 。基本保险金额增加部分的保险费仍按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计算,但需按照申请时本公司的规定补交有关费用。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视为退保,我们将向您给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累计已交保险费和现金价值将会减少,我们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累计已交保险费和现金价值承担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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