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1.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三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给付;2.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五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6%给付;3.本合同交费期间为十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25%给付。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三、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减去本合同已给付的年金之和;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男性特定疾病:本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是指原发于男性特定部位的恶性肿瘤,特定部位包括:食管、胃、结肠、直肠、支气管和肺、阴茎、前列腺及睾丸(9种)。本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是指原发于女性特定部位的恶性肿瘤,特定部位包括:乳房、外阴、阴道、子宫颈、子宫体、输卵管和卵巢(7种)。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2.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国寿附加鑫享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主要责任,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国寿附加少儿鑫享鸿福特定疾病保险主要责任,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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