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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盛世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zip

  • 更新时间:201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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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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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红利事项,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每一保单年度,如果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决定是否向您进行红利分配。如果有红利分配,我们将在保单公立派发日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规定确定向您分配的红利金额。保单红利派发日为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1. 现金领取:您可以在保单红利派发日领取红利,如果您未能在保单红利派发日领取,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期间不产生利息;2. 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生息,并在您申请或者本合同终止时给付。如果本合同效力中止,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本合同复效后,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我们默认您选择累积生息作为红利领取方式。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累积利息将不参与红利分配。

第七条 犹豫期,投保人自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 20 天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合同,本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全部保险费。第八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10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九条 基本 保险 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第十条 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 保险事故 (见释义),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一条 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十二条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它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 利息 (见释义) 后给付。

第十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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