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自投保人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投保人须合并主合同提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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