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网站激活:请登陆http://www.e-chinalife.com/selfcard,然后按照提示完成激活。
四季福-秋吉卡采用《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利益条款》、《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2013版)利益条款》、《国寿附加通泰交通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保险基本条款》。
投保范围:
凡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工作或劳动者,可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人(激活人)与被保险人须为同一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 20000元
搭乘水上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50000元
搭乘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100000元
搭乘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500000元
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2000元
注: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保1份,多投无效。
特别约定:
1. 本卡《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2013版)利益条款》约定的交通工具包括:领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颁发行驶执照的水上交通工具、轨道交通工具和飞机。
2. 若被保险人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本卡《国寿附加通泰交通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为0元,给付比例为100%;若被保险人未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本卡《国寿附加通泰交通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为50元,给付比例为90%。
保险费:
3元
保险期间:
1.本卡保险期间为三个月,保险合同生效日可在投保(激活)时指定,但不能早于投保激活日的次日,且不能晚于投保激活日之后30 日。
2.本卡最后投保(激活)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逾期无效。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利益条款》简介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疾病;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2013版)利益条款》简介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本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扣除已从该项保险金额中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2年第4号(总第40号)》)确定的伤残程度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乘以该项伤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伤残时,本公司给付对应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伤残保险金;如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伤残保险金。
三、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本公司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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