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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四季福冬祥卡面文字6页.doc.doc

  • 更新时间:2017-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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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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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站激活:请登陆http://www.e-chinalife.com/selfcard,然后按照提示完成激活。

四季福-冬祥卡采用《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国寿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2013版)利益条款》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保险基本条款》。

投保范围:

凡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工作或劳动者,可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人(激活人)与被保险人须为同一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5000元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1000元

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20000元

燃气用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2000元

搭乘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100000元

搭乘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500000元

注: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保1份,多投无效。

特别约定:

1.若被保险人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卡《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为0元,给付比例为100%;若被保险人未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卡《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为50元,给付比例为90%。

2. 若被保险人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卡《国寿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为0元,给付比例为100%;若被保险人未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卡《国寿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为50元,给付比例为90%。

3.当被保险人因使用燃气引起爆炸、火灾、泄漏中毒造成意外伤害并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卡先在《国寿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燃气用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限额内进行给付,超出部分在《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限额内进行给付。

4.本卡《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2013版)利益条款》约定的交通工具包括:领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颁发行驶执照的轨道交通工具和飞机。

保险费:

3元

保险期间:

1.本卡保险期间为三个月,保险合同生效日可在投保(激活)时指定,但不能早于投保激活日的次日,且不能晚于投保激活日之后30 日。

2.本卡最后投保(激活)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逾期无效。

 

《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简介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本公司给付的上述保险金之和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上述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上述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五、本公司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意外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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