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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附加账户式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zip

  • 更新时间:2013-10-18
  • 资料大小:437K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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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图片和文字内容: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附加账户式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AHIA01......-.1.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保障成本至主合同............... 1.3 您有按本附加合同条款约定续保本保险的权利.............................................. 2.2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您有退保的权利........................................................................ 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被保险人应到我们指定的医院就诊....................................................... 2.3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障成本的权利..................................................... 4.3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注,请您注意............................... 8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合同解除 8 释义
1.1 合同订立 5.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 8.1 意外伤害
1.2 合同生效 手续及风险 8.2 我们指定的医院
1.3 犹豫期 8.3 每次住院
8.4 实际住院日数
8.5 重症监护室
8.6 毒品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6 如实告知 8.7 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
2.1 保险期间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病毒
2.2 保证续保及保证续保期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8 遗传性疾病
间届满后的续保 8.9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
2.3 保险责任 色体异常
2.4 责任免除 8.10 非处方药
8.11 医疗事故
8.12 潜水
3 保险金的申请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3 攀岩
3.1 受益人 7.1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8.14 探险
3.2 保险事故通知 7.2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8.15 武术比赛
3.3 保险金申请 7.3 合同效力终止 8.16 特技表演
3.4 保险金给付 7.4 适用主合同条款
3.5 诉讼时效
4 保障成本的收取
4.1 保障成本的收取
4.2 宽限期
4.3 保障成本的调整
7-1
阳光人寿附加账户式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附加账户式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
1.2
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主合同继续有效,我们会在收到解除附加合同申请书之日将已收取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合同。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算。
2.2
保证续保及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后的续保
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我们将按照以下约定续保本附加合同:
自您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起,或自您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最后一次生效日起,每6年为一保证续保期间。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将按续保时年龄对应的费率(具体费率见附表)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后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
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
如果我们审核同意,在此后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继续收取保障成本后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
但若于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合同自动不再接受续保:
(1) 被保险人续保时年满65周岁;
(2) 主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
除上述自动不再续保情形以外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我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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