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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的分类四方关键合同构成39页.pptx

  • 更新时间: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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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18条,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如果是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话,一般来说不包括被保险人。《保险法》 40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指定受益人受益人为“法定”《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继承法》在此处的作用是用于确定受益人名单而非用于继承遗产,法定继承人是因其法定继承人的身份从而取得保险合同项下受益人的身份。因此“法定继承人”的保险合同只有受益人,没有法定继承人,只有受益权,没有继承权,合同项下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遗产不适用《保险法》第十二条,因而也就不发生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及纳税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

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确实未曾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曾经指定了受益人,但因某种原因指定无效(用人单位为其劳动者投保定了被保险人近亲属之外的人为受益人)约定受益人包括姓名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变化的,认为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约定的受益人以请求保险金生存者为限,已经死亡的人不得作为受益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保险法》 42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14条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以其已向持有保险单的被保险人的其他继承人给付保险金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监发〔2005〕108号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标准化和通俗化并不矛盾,标准化是以规则性要求为主。

促使保险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更加规范,将通俗化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标准化要求保单将所有必须的信息传递给保险消费者,提高保单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及可读性,从而便于消费者阅读和理解。全行业的条款标准化备注:26划线部分需要重点关注“您”指的是投保人“我们”指的是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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