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纯养老年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经本公司核实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除另有约定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零时起,有 15 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即退保),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6.2),本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您解除本主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险合同内容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您提供给本公司的住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以便于本公司及时为您变更本主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2如因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本公司,则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向您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您个人承担。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本公司将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起,在每年对应的养老年金领取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主险合同有效,本公司将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年金。自被保险人年满 76 周岁起,在每年对应的养老年金领取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主险合同有效,除前述养老年金外,本公司将额外给付一倍的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主险合同终止。3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主险合同终止。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可以选择 60 周岁生日(见释义 6.4)、65 周岁生日和 70 周岁生日。如需变更,您可以在 60 周岁生日之前向本公司提出申请。
若您选择按年领取养老年金,每年对应的养老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的生日当天;若您选择按月领取养老年金,每月对应的养老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生日在该月的对应日。若当月无与被保险人生日对应的同一日,则以当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的养老年金领取日本主险合同中无免除本公司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约定,但包含一些免除保险人其他责任的条款,详见“1.4 犹豫期”、“1.5 合同内容变更”、“1.6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3.2 保险事故通知”、“4.2 宽限期”、“4.3 保单质押贷款”、“4.5减少基本保险金额”、“4.6 合同效力中止”、“4.7 合同效力恢复”、“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3 年龄性别错误”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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