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附加臻选两全保险合同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经本公司核实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凡年满 18 周岁(见释义 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附加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投被保人应与主险合同投被保人一致。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应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险合同相同。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 15 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即退保),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6.2),本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 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您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6.3)。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合同解除后,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2最终确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若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变更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的应当得到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至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的保单年度末、至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的保单年度末、至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的保单年度末、至被保险人年满 75 周岁的保单年度末和至被保险人年满 80 周岁的保单年度末五种,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期满日二十四时止。如果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 18 周岁,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结束后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发生上 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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