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北极星(优享版定期寿合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经本公司核实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1.2投保范围凡年满 18 周岁(见释义 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1.3合同成立与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零时起,有 15 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即退保),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6.2),本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
自本公司收到您解除本主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主险合同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内容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您提供给本公司的住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以便于本公司及时为您变更本主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如因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本公司,则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向您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由此产生2的法律后果由您个人承担。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由您在投保时提出,并经本公司承保时审核并最终确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若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变更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的应当得到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因意外伤害(见释义 6.4)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见释义 6.5),本公司按照本主险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身故或全残,无等待期限制。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身故或等待期后身故,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全残或等待期后全残,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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