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共 25 种,中症疾病种类详见 “1 1. .9 9 中” 症疾病种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首次)/60%(第二次)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两次,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或“中症疾病保险金”中多项责任的给付条件,我们仅承担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满 18 周岁或者在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如果我们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可选责任 如果您投保时选择了本保险责任,则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恶性肿瘤医疗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等待期以后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且我们根据本合同 1.5.1 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一年后,因该恶性肿瘤在医院接受相关治疗、随诊或复查,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首次)/30%(第二次)/30%(第三次)/20%(第四次)/20%(第五次)给付恶性肿瘤医疗津贴保险金。每个年度内恶性肿瘤医疗津贴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两次恶性肿瘤医疗津贴保险金给付的时间间隔大于等于一年。如果被保险人恶性肿瘤医疗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次数达到五次,恶性肿瘤医疗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导致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恶性肿瘤,我们仅按一种恶性肿瘤给付恶性肿瘤医疗津贴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同等顺位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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