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次数达到三次,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次数达到两次,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或中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或“中症疾病保险金”中多项责任的给付条件,我们仅承担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以下身故保险金数额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1)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 保单周年日 4 之前(不含当日)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2)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若我们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如果您选择了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则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且根据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约定给付保险金后,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 3 年后,经医院再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终止。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以下情况:(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2)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3)前一次恶性肿瘤仍持续。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恶性肿瘤,我们仅按一种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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