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除支付保险金外,将一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按单利计算,且计算利息的利率保证不低于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中国人民银行已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期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至理赔审批结案之日止。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宣告死亡处理,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作为被保险人身故的日期,因其他情况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以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作为被保险人身故的日期,依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之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此情况之日起30日内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一次性返还给我们。诉讼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应按照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4.2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见6.1)。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我们会在保险单或其他有效的保险凭证或批注上载明本合同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现金价值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5.2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或您申请偿还贷款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按下一贷款期内的贷款利率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本合同各项欠款的利息按各计息期间对应的保单贷款利率计算。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减保,将基本保险金额按比例减少。我们将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均须符合我们的要求。我们按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6.1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6.2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除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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