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除支付保险金外,将一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按单利计算,且计算利息的利率保证不低于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中国人民银行已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期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至理赔审批结案之日止。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作为被保险人身故的日期,因其他情况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以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作为被保险人身故的日期,依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之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此情况之后 30 日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一次性返还我们。3.6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我们会在保险单或其他有效的保险凭证或批注上载明本合同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现金价值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按下一贷款期内的贷款利率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本合同各项欠款的利息按各计息期间对应的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减保,将基本保险金额按比例减少。我们将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均须符合我们的要求。我们按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但如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的,则我们不接受减保的申请。减额交清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自本合同生效满 2 年后的交费期间内,如果您决定不再交纳续期保险费,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我们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交清的 净保险费(见 10.12),计算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现金价值。在您申请减额交清时,如果您有欠款,请您先行偿还各项欠款。减额交清后,您不需要再交纳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按照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及现金价值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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