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内身故、高残(见释义 12.6),或经 医院(见释义 12.7)的 专科医生(见释义 12.8) 初次确诊(见释义 12.9)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 重大疾病(见 9.1)(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达到 疾病终末期(见释义12.10),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 中症疾病(见 10.1)或者 轻症疾病(见 11.1)(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及豁免保险费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见释义 12.11)发生上述情形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分为六组(见9.2),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1)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见释义12.12)以及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的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确诊之日的二十四时起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继续有效。自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我们不再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多次给付保险金、住院关怀津贴保险金、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和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规定的各项保险责任。我们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时,需扣减已累计给付的住院关怀津贴保险金(不计利息)。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180日之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被保险人确诊该次重大疾病之日本合同所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1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继续有效。(3)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被保险人第二次确诊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180日之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除首次重大疾病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被保险人确诊该次重大疾病之日本合同所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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