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 重大疾病(见定义 10.1)(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不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的疾病同时满足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及轻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不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5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三、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不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全 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 全残(见释义11.10),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不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5 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三、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不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 疾病终末期(见释义 11.11),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 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不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5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三、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 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不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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