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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人寿基业长青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zip

  • 更新时间:201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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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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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见释义 9.1)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 合同成立及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且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释义 9.2)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1.3 投保范围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时,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在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须提供加盖投保人法人公章(如果投保人不是法人,则为投保人单位公章,下同)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本合同、投保人所交保险费的发票原件、经办人的 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9.3)及加盖投保人法人公章的投保人授权书。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依法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1)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另有指定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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