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不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5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三、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不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全 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 全残(见释义11.10),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不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5 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三、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不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 疾病终末期(见释义 11.11),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 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不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5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三、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 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不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事故通知,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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