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原发的恶性肿瘤,或在该次确诊恶性肿瘤五年后第二次确诊初次发生其他原发的恶性肿瘤,并在合同有效期内于我司认可的 医院(同释义 6.1)接受恶性肿瘤治疗的医疗费用(包括以上原发恶性肿瘤的持续治疗、复发治疗及转移治疗),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1.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必须 住院 院(见释义 6.5)治疗的,对被保险人住院已实际支出的、 合理且必需(见释义 6.6)的恶性肿瘤 住院医疗费用(见释义 6.7),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进行给付。2. 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并根据医嘱在特殊门诊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的,对每次特殊门诊发生后,已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进行给付。特殊 门诊治疗包括: 化学疗法(见释义 6.8)、放射疗法(见释义 6.9)、肿瘤免疫疗法(见释义 6.10)、肿瘤内分泌 疗法(见释义 6.11)、肿瘤靶向疗法(见释义 6.12)。
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对每次实际发生的恶性肿瘤相关治疗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进行给付。4. 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在住院前 7 天内和出院后 30 天内,因该恶性肿瘤而发生的、已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前述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进行给付。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并根据医嘱在本公司 指定的特定医疗机构(见释义 6.13)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对被保险人已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见释义 6.14),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进行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特别约定,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具体约定如下:我们根据被保险人接受恶性肿瘤相关治疗时,是否享有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见释义 6.15)或公费医疗保障,按如下方式进行给付:(1)若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报销后,我们按 100%的比例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但不包括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2)若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没有通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按 60%的比例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但不包括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3)若被保险人已不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我们按 60%的比例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但不包括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4)若被保险人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无论被保险人是否通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取得医疗费用补偿,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的给付比例均为 50%,且累计给付额度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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