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1.2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遭遇 意外伤害事故(见 8 名词释义),且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时未满 18 周岁(见 8 名词释义),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已缴保险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时已满 18 周岁(含),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前,曾领取本条第(2)项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则我们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发生 《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见 8 名词释义)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们将按该标准所列之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我们仅给付最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则我们仅给付一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按照被保险人伤残程度所属伤残等级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 1 级)计算。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含)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含)以上进行评定。被保险人当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如合并以前因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可领取《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较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 公共交通工具(见 8 名词释义)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年满18 周岁,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除按第(1)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再按第(1)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的2 倍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除按第(2)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再按第(2)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的 2 倍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 自驾车(见 8 名词释义)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年满 18 周岁,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除按第(1)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再按第(1)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的 2 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自驾车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除按第(2)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再按第(2)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的 2 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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