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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联合倍吉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19-10-31
  • 资料大小:1.78M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eizi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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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利益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附贴批单和其他约定书,均为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复星联合倍吉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或电子协议形式。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单年度1.3 投保范围 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以 周岁4 4 计算。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或收到本合同电子保单的次日零时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扣除不超过 10 元工本费后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和 有效身份证件5 5 ,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的解除合同申请书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合同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本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种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但本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1)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2)被保险人 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以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

若投保人未选择 2.3.2.3 重大疾病第二、三次保险金,首次发生的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16 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根据本合同 2.3.1.1 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 天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若首次发生的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且根据本合同 2.3.1.1 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 年17 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 恶性肿瘤状态18 ,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投保人选择 2.3.2.3 重大疾病第二、三次保险金,且根据本合同 2.3.1.1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 2.3.2.3 约定给付重大疾病第二、三次保险金后,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 天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且根据本合同 2.3.1.1 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 2.3.2.3 约定给付重大疾病第二、三次保险金后,且在确诊之日后生存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的情况下,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状态,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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