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合同包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自我们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7.1)根据该日期计算。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十五日的犹豫期。请您认真审视本保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保险合同,我们将在扣除十元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申请时起本保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电子保险合同不扣除工本费。
您的保障权益,本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符合我们投保年龄(见7.2)约定的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本保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的九十日内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见7.3)的专科医生(见7.4)确诊患有本保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见7.5),我们将无息全额退还本保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见7.6)或者轻症疾病(见7.7),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该种中症疾病或者轻症疾病责任终止,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见7.8),我们将无息全额退还本保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状态(见7.9),我们将无息全额退还本保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7.10)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满足上述等待期规定前提下,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的重大疾病共100种,分为A、B、C三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本保险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达到三次时,本保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本保险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保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照本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终止,本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7.11)降低为零,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后,首次发生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效力终止。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后,首次发生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除首次、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